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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控道路停车位 个人或单位停车位拟推有偿错时共享

发布日期:2017-07-24  来源:新华网  浏览次数:1036

  

记者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,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近日审议《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。《草案》规定,今后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,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,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。

    根据《草案》规定,北京市今后停车位的总体规划要求是实施分类定位,差别供给、合理使用、逐步形成配套建设为主、独立建设为辅、临时设置为补充的格局。

    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,缓解停车供给与需求的突出矛盾,既要着眼于全市范围内供需总量的平衡,更要区分基本停车与出行停车。

    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 严格控制车位供给

    按照《草案》规定,北京市的建成区域将严格控制车位供给,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,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、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。

    此外,将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设置。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情况下,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。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,明确允许停放时段,供机动车临时停放使用。

    “根据停车普查数据,北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,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。”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主任郝志兰介绍。

    个人或者单位可将停车设施开放 开展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

    《草案》写明,如果小区既有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,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并经过业主同意,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。

    《草案》提出,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。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,可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。国家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,并可以实施有偿使用。在实施错时共享车位的过程中,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给予支持和配合,并提供便利。

    《草案》指出,全社会应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,遵循停车入位、停车付费、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。购买、使用机动车时,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设置、使用情况。 

(编辑:马丽丽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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